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1本)
1.事项名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三、服务对象
向社会公众主动发布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电话:0550-3067735
2.事项名称: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十七条:勘查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申请人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勘查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补办时间。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勘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2、探矿权原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五、申报材料
补办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具备条件,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重新打印新的勘查许可证;
3.领证:通知探矿权人领取补发后的证件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电话:0550-3067735
3.事项名称: 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遗失公告;
3.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和证书未作抵押等活动的承诺书;
4.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5.残存的采矿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报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审批通过的,准予补发,审批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4.办结:制作《采矿许可证》,送达相对人。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电话:0550-3067735
4.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第四条: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区或压矿证明查询申请;
2.县(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是否处于地质灾害区或压矿意见;
3.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块拐点坐标;
4.单独选址用地项目需发改委立项批复。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提交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不压矿的,出具建设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压矿的,出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同时,告知相对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确需压矿项目进行调查评估。
4.办结:调查评估报告经评审通过后,按审批权限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电话:0550-3067735
5.事项名称: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2.《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征订、制定宣传资料;
3.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等相关信息;
4.宣传信息统计与发布。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0550-3067275
6.事项名称: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2、《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征订、制定宣传资料;
3、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
4、按照方案组织宣传;
5、宣传信息统计与发布。
七、办理时限
每年6月25日当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电话:0550-3067299,3067275
7.事项名称:开展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2、《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测绘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征订、制定宣传资料;
3、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
4、按照方案组织宣传;
5、宣传信息统计与发布。
七、办理时限
每年8月29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测绘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电话:0550-3067292,3067299,3067275。
8.事项名称:测绘成果目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非涉外自然人、法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 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法人申请查询的,需要提交单位介绍信、查询经办人身份证、测绘成果目录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办结:经查询后,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科
电话:0550- 3067291
9.事项名称: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矿业权转让(不含矿业权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变化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1、矿业权转让申请书;
2、矿业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3、转让方提交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
4、转让方为国有(集体)矿山企业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矿业权的证明材料;
5、转让矿业权相关地质资料;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复印件);
7、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要求对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和审查;
3、公示:对审查符合转让公示要求的,在公示系统发布予以公示。
4、公示结果证明:公示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公示结果证明意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转让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征求有关军事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电话:0550-3067735
10.事项名称: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一、办理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牵头,权益管理科、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出具《无受到行政处罚证明》的函。
2、使用国土资源情况说明(土地坐落、面积,使用权人名称、证号等)。
3、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主体单位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受理—调查—会签—出具证明—送达。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 0550-3067275
11.测绘成果利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报材料
1、需要提交单位介绍信(公民申请不需提供);
2、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4、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办结:经查询后,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科
电话:0550- 3067291
12.事项名称: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1号)第十九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查询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受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信用信息权利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 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法人申请查询的,需要提交单位介绍信、查询经办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办结:经查询后,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电话:0550- 3215736
13.事项名称: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部决定,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开通“12336”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会议纪要(第7期)(2009年7月8日厅长办公会纪要)明确:12336举报电话平台原则上定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操作,执法监察局负责日常管理。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违法线索
六、服务流程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发现违法线索后,直接拨打12336,受理后,进行登记核实后,对确属违法的进行交办相关单位查处。最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举报电话:12336
14.事项名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3.《关于同意设立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5〕112号):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二、承办机构
档案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权利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3.身份证明;
4.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利害关系证明;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因公查询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查询人携带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公务查询证明等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办结。办结查询审核人员签字后即可查询、复制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50- 3055300
15.林权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3.《关于同意设立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5〕112号):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一、规范登记业务受理: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六、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要加强工作衔接,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内部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避免折腾群众反复跑路。
(十七)推进信息共享。各级登记机构和林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无缝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权利凭证(如林权证书);
2.不动产(林权类)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3.身份证明;
4.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利害关系证明;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因公查询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查询人携带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公务查询证明等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不动产(林权类)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办结。办结查询审核人员签字后即可查询、复制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50- 3055300
16.事项名称: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利)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资料准备齐全后,到咨询台查验申请材料并取号办理;
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后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受理单,不符合条件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内容。
3.审核:
4.决定;
5.制证;
6.办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选择邮寄送达,也可由申请自行到发证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50- 3055300
17.事项名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一、办理依据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利)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资料准备齐全后,由档案室开具查档证明
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作人员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不符合条件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内容。
3、办结:15个工作日后,打印遗失、灭失声明页面盖章,交给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受理、审查:0.5个工作日
公告:15个工作日
办结:0.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项目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电话:0550- 3067253
18.事项名称:滁州市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
二、承办机构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3.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原件;
4.若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六、服务流程
本人持相关材料至行政服务大厅西南角自助服务区,在不动产登记自助机上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50- 3055300
19.事项名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补(换)证
一、办理依据
1.《测绘法》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2.《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测绘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测绘作业证丢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1. 《测绘作业证申请表》
2. 《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3. 测绘作业证补(换)证申请人员的身份证
4. 测绘作业证补(换)证申请人员证件照片
5. 测绘单位资质证书
6. 测绘单位证明(证明申请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补(换)证决定,审查没有通过的,说明具体理由;
4.办结:核发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测绘管理处
电话:0550-3067292
20.事项名称: 出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证明
一、办理依据
1. 根据服务对象工作需要
二、承办机构
市测绘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非涉外的自然人、法人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 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5.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6.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7. 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9.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技合作项目文件材料;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人员背景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受理:国土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人的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2.审查: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签署意见。
3、决定:根据审核情况,局分管领导对申请人事项作出审批决定。获得批准的,制作《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4.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5.办结:申请人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和全套申请材料到安徽省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七、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测绘管理处
电话:0550-3067292
21.事项名称: 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
一、办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查询申请;
2.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块拐点坐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决定:根据审查情况,查询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出具相关意见
3.办结:将相关意见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
电话:0550-3067735
22.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利害关系人。
五、申报材料
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
电话:0550-3067296。
23.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利害关系人。
五、申报材料
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
电话:0550-3067296。
24.事项名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事项属于便民服务。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国土空间利用科、建设工程规划科配合。
三、服务对象
原规划许可证件的持有者。
四、申请条件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遗失。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受理—送达—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0-2170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