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滁州市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7日
抄送:市林业局、滁州经开区国土规划技术服务中心、中新苏滁国土规划局
滁州市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8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调函〔2023〕23号)要求,为做好全市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等相关成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逐级地类核查和全面检查,全面掌握全市8个县(市、区)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市、县两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做好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首次考核做好数据准备,为滁州市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同时,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国土利用变化调查。
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统筹利用从省厅领取的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结合本地区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3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二)耕地不合理流出问题整改。
市、县(市、区)局耕保部门结合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认真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对采用承诺举证方式的耕地图斑进行审核,督促落实承诺并补充举证,及时将整改和举证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对耕地资源质量成果的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三)新增违法违规建设用地问题整改。
市、县(市、区)局执法部门结合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对其中属于违法建设的要及时查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
(四)日常变更调查。
在2023年度日常变更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日常变更调查工作机制。2024年继续开展日常变更调查工作,并以季度为周期基于日常变更成果开展统计分析。
三、工作内容
(一)准备工作(2023年11月20日前)。市局制定市级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附件1),明确相关科室(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附件2),召开工作部署会。各县(市、区)局根据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任务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细则,建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经费,确定调查承担单位,进行动员部署。
(二)收集资料(2023年11月20日前)。市局从省厅领取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用地管理信息后,一日内分发至各县(市、区)局。各县(市、区)局应对接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收集高标准农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河湖治理等相关资料,以及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各县(市、区)局相关业务部门要主动将本地区批准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批准实施的农用地转用以及耕地保护、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违法用地整改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提供调查部门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将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三)底图制作(2023年12月5日前)。各县(市、区)局以部下发的2023年度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叠加部下发的2023年度遥感监测图斑、2023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日常变更图斑、2022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省级及以下2023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各县(市、区)局自行收集尚未报部备案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县级自主发现的其他变化图斑等,制作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四)补充报备(2024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局组织权益、管制、生态修复、耕保等相关业务部门,以12月31日为时点,进一步核对部下发的2023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发现有尚未报部备案的,应于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补充报备工作,后续相关套合分析以已报部备案的信息为准。不属于应报部备案的,应按佐证材料在汇交成果时一并提交,以便后续核查工作参考。
(五)外业调查与举证(2023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以2023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各类信息变化情况。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变化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转送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地块的实地调查、举证工作,同时将林草湿调查工作中已共同举证核实的林地、草地、湿地的变化情况纳入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需要实地举证的图斑,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图斑举证”要求拍照举证。以承诺举证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由县级耕保部门逐图斑梳理和确定,同时提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的承诺说明,保证相关地块在2024年5月中旬前达到出土长苗的要求,并于2024年5月15日前提供实地举证照片。对承诺种植未完成率大于5%的县(市、区),下年度不再允许该县(市、区)新增耕地承诺举证。
(六)逐级地类核查与整改(2024年1月5日前,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县级调查过程中,国家级、省级、市级核查单位依托“国土调查云”平台,按照“上报一个、核查一个、通过一个”流程,对县级提交的外业实地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成果,开展逐级地类核查。核查不通过的,由县级按照相关要求补充调查举证、修改完善并逐级上报复核,直至通过国家级复核。县级应在收到上级核查意见3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的变化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上报市级核查。
(七)数据库更新(2024年1月5日前,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在部下发的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基于逐级地类核查成果、日常变更图斑中无需举证的图斑,以及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等工作成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形成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八)县级自检(2024年1月5日前,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队伍开展变更调查工作的同时,组织相关组成部门、技术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100%检查,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质量,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县级自检通过后方可提交市级复检。各县级调查单元原则上应在省级明确的报省级核查时间前5天完成自检工作并报送市级复检。
(九)市级复检(2024年1月15日前,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市局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组织技术力量,对县级调查成果开展100%复检工作,对县级调查成果的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指标均低于5%且数据库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提交省级核查。市级复检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县级成果3日内完成复检工作。
(十)省级、国家级核查及反馈整改(省级2024年2月5日前,国家级2024年5月15日前)。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省级内外业核查工作期间,市、县(市、区)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做好配合工作;对省级核查反馈的问题,各县(市、区)局应于2日内完成核查补正、修改完善并逐级上报复核,直至通过省级核查。对部反馈的疑似错误图斑,各县(市、区)局要对标调查规则,认真检查核实,分析问题原因,该补充举证的补充举证,该作出说明的作出说明,该修改结果的修改结果,按照省厅要求的整改时间完成整改,并通过省、市检查合格后报部复核。
(十一)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2024年8月30日前)。各县(市、区)局耕保部门以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以及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成果为基础,结合2023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料,开展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与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十二)共享应用(2024年9月30日前)。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三调”以来历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评价人类生存发展与自然资源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与区域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形成专题分析报告等成果,主动推送给政府部门,推进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共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十三)综合评价(2023年度综合考核前)。市局以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评价结果为基础,综合各县级调查成果初次上报省级、市级核查质量和时效,以及修改次数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对县级调查成果设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指标,按3项差错率均低于2%为合格;数据库质检不通过的图斑、日常变更国家级核查发现的错误图斑和承诺举证未落实的图斑,一并纳入相应的差错率统计。
(十四)日常变更调查(2024年全年)。日常变更调查主要分为项目管理涉及的地类变更、监测监管涉及的地类变更、地方自主地类变更等三类。各县(市、区)局调查、生态修复、管制、耕保和执法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对变化图斑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是否纳入日常变更。对于仅涉及单独图层或种植属性等变化、不涉及实地地类变化的,以及年底前地类可能还会发生新变化的,不纳入日常变更。日常变更涉及图斑须实地调查举证,应举尽举,不得采用“承诺举证”方式,无法举证图斑一般不纳入日常变更。各县(市、区)局调查部门负责制作日常变更调查成果,经数据质检后生成日常变更数据包,逐级报送并开展市级、省级、国家级核查。
四、工作成果
(一)数据成果。
数据成果主要包括遥感影像、矢量数据、统计汇总表格及数据库等。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包括遥感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矢量成果,以及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影像图;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日常变更调查主要成果包括更新过程层矢量数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文字成果。
文字成果主要包括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专题报告、情况说明等。
(三)其他成果。
其他成果主要包括外业调查举证成果及其他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区域国土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调查、举证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审核把关责任。各县(市、区)局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认真研究本地区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领导到位、管理到位、资金到位、队伍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国土变更调查是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对内要明确调查、登记、权益、管制、耕保、生态修复、执法等业务部门责任,对外要主动加强与农业、水利、林业等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全面、准确、及时提供调查、核查所需资料,及时反馈核实整改结果,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效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局应在领取数据之日起10日内完成向省提交逐级地类核查,之后10日内完成向省提交数据库工作,因时间紧,任务重,如有图斑需进行耕地整改,各县(市、区)局可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要求对该部分图斑延期上报,但最终不得超过2024年1月15日。
(三)落实调查经费,加强技术保障。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关于调查经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安徽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项目预算标准(2022年版)》,根据国土变更调查任务(包含2024年日常变更调查)科学测算调查经费,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将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统筹所辖技术支撑单位为国土变更调查提供技术保障,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强、信誉好、质量优的作业单位承担国土变更调查和审核工作,保障国土变更调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质量管控,确保工作质效。严格执行分级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前一阶段成果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调查作业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和具体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调查及质量控制。市级复检和省级核查不合格的,退回并限期整改或返工,直至全部合格达标为止。在紧抓质量的同时,注重效率提升,紧盯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表作战,确保按期保质上报调查成果。
附件:1.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变更调查工作领
导小组
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市级工作责任分工清单
附件1: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变更调查
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市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成立国土变更调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许 莉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郑国胜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琪瑶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徐玉松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许友林 党组成员、副局长
曹金山 二级调研员
詹向辉 四级调研员
组 员: 王守峰 办公室(财务科)一级主任科员
杨 莹 人事科科长
韦有俊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
杨德郁 自然资源权益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王文明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科长
王园园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朱庆涛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科长
张恩涛 耕地保护监督科科长
王 顼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主任
李 松 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张阳阳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滁州市监测站站长
储云志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测绘分院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许友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职务调整时,人员也相应调整为新的负责人员,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滁州市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市级工作责任分工清单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间 |
责任 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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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备工作 |
制定市级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相关科室(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召开工作部署会。督导各县(市、区)局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
2023年11月20日前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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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集资料 |
获取自然资源部下发202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用地管理信息后,于 1日内分发至各县(市、区)局。 |
2023年11月20日前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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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各县(市、区)局对接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收集高标准农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河湖治理等相关资料,以及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 |
2023年11月20日前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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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各县(市、区)局将本地区批准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批准实施的农用地转用以及耕地保护、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违法用地整改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提供调查部门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将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
2023年11月20日前 |
登记局、权益科、管制科、
生态修复科、耕保科、开垦中心、监察支队 |
调查监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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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查底图制作 |
督导各县(市、区)局制作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
2023年12月5日前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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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补充报备 |
督导各县(市、区)局以12月31日为时点,补充收集各类用地管理数据,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补充报备工作。 |
2024年1月15日前 |
权益科、管制科、生态修复科、耕保科、开垦中心 |
调查监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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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间 |
责任 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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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业调查与举
证 |
督导各县(市、区)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调查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对需要举证的图斑, 逐一实地拍照举证。 |
2023年12月31日前 (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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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各县(市、区)局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草、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和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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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各县(市、区)局按要求逐图斑梳理和确定以承诺举证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督促各县(市、区)局按期兑现承诺并上报承诺举证方式耕地图斑举证照片。 |
2023年5月15日前 (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 |
耕地保护科 |
调查监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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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逐级地类核查与整改 |
督导各县(市、区)局开展逐级地类核查,组织开展市级逐地类核查。对不通过的图斑按要求补充调查举证、修改完善并逐级上报复核,直至通过国家级复核。指导各县(市、区)局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的变化图斑。 |
2024年1月5日前 (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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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数据库更新 |
指导各县(市、区)局按照相关要求,基于逐级地类核查成果、日常变更复核成果,结合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等工作成果,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3年度数据库更新工作。 |
2024年1月5日前 (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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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自查 |
督导各县(市、区)局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数据质量,县级自检通过后方提交市级复检。 |
2024年1月5日前 (具体时间按领取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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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级复检 |
组织技术力量全面检查所辖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
2024年1月15日前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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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间 |
责任 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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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级、国家级核查及反馈整改 |
督导各县(市、区)局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配合好部、省开展国家级、省级内外业核查工作,对国家级、省级核查反馈问题,各县(市、区)局及时组织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整改成果通过省、市检查合格后报部复核。 |
2024年5月15日前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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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 |
组织各县(市、区)局耕保部门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并报省。 |
2024年8月30日前 |
耕地保护科 |
调查监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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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共享应用 |
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专题分析,形成报告等成果,主动推送给政府部门共享共用。 |
2024年9月30日前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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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综合评价 |
市局以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评价结果为基础,综合各县级调查成果初次上报省级、市级核查质量和时效,以及修改次数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领导班子综合考核。 |
2023年度综合考核前 |
调查监测科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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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日常变更调查 |
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综合部、省下发的各类监测监管图斑、自然资源项目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地类变化图斑以及地方自主变更图斑,开展日常变更调查工作。 |
2024年全年 |
调查监测科 |
省地质测绘技术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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