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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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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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权价款评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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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价格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审核 |
具有土地价格评估执业注册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 |
《城市土地估价规程》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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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1.《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17号):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具有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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