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发布时间:2020-01-1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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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科

    依申请类

    2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证明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第四条: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科

    依申请类

    3

    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1号)第十九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查询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受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依申请类

    4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依申请类

    5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3.《关于同意设立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5112号):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依申请类

    6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局、档案馆

    依申请类

    7

    滁州市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依申请类

    8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补(换)证

    1.《测绘法》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2.《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市测绘管理处

    依申请类

    9

    出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证明

    根据服务对象工作需要

    市测绘管理处

    依申请类

    10

    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科

    依申请类

    11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查询服务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部决定,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开通“12336”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会议纪要(第7期)(200978日厅长办公会纪要)明确:12336举报电话平台原则上定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操作,执法监察局负责日常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群众工作站、监察支队

    依申请类

    12

    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事项: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依申请类

    13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第三条第五款: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科、省地质环境监测站滁州分站、市气象局

    主动服务类

    14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遗失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15

    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

    依申请类

    16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公告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规划科、工程规划科

    主动服务类

    17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

    依申请类

    18

    城市宣传与规划展示接待服务

    《关于市城乡规划档案馆机构设置问题的批复》(滁编办〔201312号):经市编委会议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室更名为市城乡规划档案馆,同时承担城乡规划展示馆的相关职能,所需专业人员和讲解人员面向社会招聘。

    市国土空间规划展览馆

    主动服务类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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