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变革”带来“大便利”,滁州市多措并举破解非公证继承之困

发布日期:2024-03-18 15:05 来源: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阅读: 字体【  

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以来,非公证继承登记作为一项重要惠民举措,既减少了办事群众在公证机构和登记部门之间的来回跑动,也减少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但在实务过程中,由于非公证继承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而且还有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获取难、真伪审查难等问题,不仅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影响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和产权保护功能发挥。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探索,迎难而上,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不断优化非公证继承制度,通过减材料、简流程、促规范、促提速,实实在在破解非公证继承登记之困。

告知承诺制替代“难获取”材料。在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过程中,由于年代久远、制度不健全等历史遗留问题,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获取难”等成为老百姓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难点、堵点问题。滁州市参照试点城市工作经验,出台《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明确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工作流程、事后监管、风险防范等方面,实现从“证明”到“承诺”的小变革,有效解决了非公证继承中“取证难”问题,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成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的行动缩影。

在线签署承诺助力服务提质增效。滁州市对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省信用平台信用核查端口进行改造,在皖事通上线“信用承诺在线签署”功能模块,申请人在线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实时回传不动产登记系统成为登记电子材料。同时,系统还会自动对申请人进行信用核验,核查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替代了以往人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经验做法被安徽省信用办评选为2023年度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特色案例,推荐参加国家新华社“信用杯”评选。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登记。《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破解涉及遗产的不动产登记带来了新制度、新契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不动产登记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的五种情形,以及从材料核验、申报受理到公告登簿的办理流程,确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边界,将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继承转移业务有效结合,不断精简材料、简化流程,形成从遗产“管理”到遗产“确权”的无缝链接。

保险制度为登记人员解除后顾之忧。《民法典》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登记人员最担心的就是防不胜防的各类风险,在审慎审查方面往往用力过猛,给申请人造成一定困扰。为消除登记人员的后顾之忧,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尽责免责制度》《不动产登记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尽职免责的情形、认定和结果使用。同时,通过购买不动产登记保险,有效化解不动产登记赔偿风险,激励登记人员在法律框架范围下,敢于担当作为,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在提质增效的高速路上系上“安全带”。

滁州市始终秉承“利民之事,丝发必兴”的服务理念,大力创新便民利民举措,聚焦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的困难,勇于探索、主动担当,让服务不仅有“速度”,更有“温度”。截至目前,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共为群众办理了535笔非公证继承登记,减少公证费用3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