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完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7 16:34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阅读: 字体【  


近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滁州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全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依法惩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严格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需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商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案件。

《办法》明确,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在市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市级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申请对案件涉及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经依法调查被确认的;二是非法占用的耕地中,耕地十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破坏的。《办法》还对非法占用耕地,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

《办法》规定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论证和认定等工作程序,并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案件查处材料、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报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时应提供的必备材料。《办法》还对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的办理时限进行规定,要求市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委托进行耕地损毁程度技术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出具的《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报告》应符合《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规范》(DB34/T3730-202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