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文因保管不善,将滁2012012817、滁国用(2012)第05526、滁2012012960、滁国用(2012)第0552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其文
2024年5月8日